宗教正與邪的實際分野

中國時報
/周伯戡 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

 所謂的「宗教斂財」在台灣已經不是什麼新聞,但在太極門洪石和一案 中,侯寬仁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提到洪石和養小鬼一事。養小鬼是否犯法, 檢察官沒把此事放在求刑的犯罪條目中,顯然與犯罪無關,但是把犯罪無 關之事列入起訴書中,其目的是描述太極門的宗教性質是一個「邪教」。

 因此,此案引申出一個與法律有關的宗教問題,即洪石和的支持者以「 宗教迫害」辯稱這是政府違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,以「迫害」反駁 控訴。他們以為他們的宗教團體和檢察官參與現代禪沒有本質上的差異。 甚至以為檢察官以己宗教信仰來迫害他教。

 從歷史和社會學來看,取締「邪教」的例子極多,而判斷宗教的「正」 「邪」,不是根據十九世紀以來啟蒙運動所帶來的理性做標準︵否則宗教 和迷信無異︶;而是以該宗教的教義和修行是否危害社會既存的核心組織 和基本價值。因此它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並不一樣。在漢人為主的社會裡 ,社會的核心組織是家庭,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、夫妻相愛仍是現代漢人 家庭的基本價值。此價值的絕對性可以使︵正派的︶佛教的唯覺法師,在 出家比丘尼剃度風波上,飽受抨擊。像一民間宗教的修行和教義使信徒及 其家庭受害就是不折不扣的邪教。若是該宗教團體活躍,不但信徒多受害 的人也多,維繫社會基本組織和價值的法律必邪」,而是說養小鬼的結果 若破壞信徒的家庭,這就須出面阻止。我在這兒不是說養小鬼是「正」或 是「團體當然就是邪教,因為它破壞漢人社會的核心組織是「邪」、就是 「非法」。同理,以濫交形成的宗教,在中國的歷史上,這類強調男女房 中術的民間宗教就逃不掉屢被政府取締的命運。

 以是否危害社會核心組織和該組織的基本價值來判斷宗教的「正」、「 邪」是一個最低的標準,而任何一個現代文明社會對「違反者」,而不是 「破壞者」,都會容忍。例如肯定出家價值的佛教和天主教,一般中國人 即使不願意自己的孩子成為他們的神職人員,也不會視他們為邪教。

 宗教是人類社會的一部份,而不是超越社會的一個領域。宗教行為的目 的儘管宣稱是出世的,但是成就這目的的場所是在這世界。如果他們功利 活動的結果傷害到社會核心的組織和價值,而我們的法律還能維繫此組織 和價值,那麼讓法律的執行者起訴他們吧。起訴他們並沒有「迫害」宗教 問題的存在,也不違背起源於美國憲法所包含人類基本人權的宗教信仰自 由的精神(一七八九年的美國人權法案,此法案強調美國建國成功與追求 宗教信仰自由的相關性),至於巫術性宗教根本缺乏理想性;若果他沒有 傷害既存的社會基本組織和價值,那就讓他玩玩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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